海南師范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海南師范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信息公開,提高基金會的透明度,保障捐贈人、受益人和基金會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基金會公益事業發展,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見稿)》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基金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公開,是指基金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將基金會有關內部信息和業務活動信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 基金會將遵循公正、公平、及時的原則,主動披露應該公開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條 公開的信息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一經公開,不得任意修正,確需修正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正后重新公開,并說明理由,聲明原信息作廢;保證捐贈人和社會公眾能夠快捷、方便地查閱或者復制所公開的信息資料。
第二章 公開范圍
第五條 基金會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將主動公開:
。ㄒ唬C構信息,包括基金會組織架構、理事會成員情況、基金會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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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饡淹瓿傻木栀浶畔、重大項目進展等相關新聞。
第六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ㄒ唬⿲儆趪颐孛;
。ǘ⿲儆谏虡I秘密;
。ㄈ⿲儆趥人隱私;
。ㄋ模┲R產權;
。ㄎ澹╇A段性信息:尚未確定捐贈的交流和談判信息等;
。﹥炔抗ぷ餍畔ⅲ簝炔客ㄓ、個人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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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的信息,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基金會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征詢權利人對是否同意公開的項目未向基金會作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第七條 每年5月31日前向民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民政部門審查通過后30日內,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的全文和摘要;饡甓裙ぷ鲌蟾娉诘怯浌芾頇C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外,還應當在基金會官方網站上公布,接受捐贈人的查詢。
第八條 基金會應公布所開展的公益活動項目種類、概況、負責人情況以及申請、評審程序;評審結束后公布評審結果并通知申請人;公益活動項目完成后,公布相關的資金使用情況及評估結果。
第九條 捐贈人有權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按要求如實提供資料。
第三章 信息發布途徑
第十條 建立官方網站,并在官方網站上公開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
第十一條 在民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基金會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對于公共媒體上出現的對基金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消息,應當及時公開說明或者澄清。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三條 基金會秘書處負責對所有需公開信息進行統一管理,并承辦信息公開工作;定期檢查已經公開的信息,對于已經公開的信息,制作信息公開檔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條 基金會秘書處負責保存、整理和上報在工作中產生的各類信息,未經基金會秘書處負責人批準,不得擅自公開信息。
第十五條 信息一經公開,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基金會秘書處負責人批準后重新公開,并說明變更理由,同時聲明原公開信息作廢。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海南師范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