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師范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海南師范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從基金會制度化管理出發,避免印章管理出現不規范行為,以有效地維護基金會利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印章包括基金會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財務專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基金會與捐贈方簽署的捐贈協議及公文、信函、授權委托書、證件、證書、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工資報表及其他須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四條 基金會公章由基金會秘書處負責管理和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基金會理事長秘書負責管理和使用;財務專用章由基金會監事會責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及鑒章人
第五條 基金會印章指定專人保管,該人員系印章的鑒章人。未經基金會負責人許可,不得轉交他人保管、使用和帶出。
第六條 印章應保存在保險柜中。按時檢查保險柜有無異樣,若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報告。
第七條 遇特殊情況需持印章外出時,應當經過秘書長批準,并填寫借章清單,方可出借,借章人員要對印章的安全負責,保證不丟失、不損毀、不錯用濫用。
第八條 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時,必須在有負責人在場的情況下辦理印章的移交手續。
第九條 印章保管人員要堅持原則,遵守保密規定,嚴格按制度用章。嚴防遺失、盜蓋事件發生。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條 印章的使用范圍:
(一)以基金會名義發出的公文,必須憑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發批準的文件原稿方可用;
(二)基金會發文的附件(如各類業務報表等)憑發文并按該文中限定發給附件的單位、數量用;
(三)與捐贈方簽署的合同,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合同上簽名后方可用;
(四)基金會對報送的各類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及其他需用基金會印章的文本等用印。
第十一條 用印須做好記錄,包括鑒印章人每次用印時間、用印事由、經辦人等。
第十二條 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出差期間,有使用印章事項應由印章保管人員電話請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同意后,做好記錄方可使用印章。
第十三條 使用印章時,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蓋、不多蓋。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基金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