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豆妗访鞔_,個人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鄢揞~為應納稅額30%。
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捐贈全額稅前扣除的,按照規定執行。個人同時發生按30%扣除和全額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自行選擇扣除次序。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自2019年1月1日至《公告》發布之日期間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按照《公告》規定可以在分類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過扣繳義務人向征收稅款的稅務機關提出追補扣除申請,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予以辦理。
《公告》明確,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捐贈)可以抵扣。
其中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也就是說社會組織的類型不限,重要的是是否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公告》明確,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根據捐贈內容的不同分為不同的確定方式:
1、捐贈貨幣性資產的,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
2、捐贈股權、房產的,按照個人持有股權、房產的財產原值確定;
3、捐贈除股權、房產以外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
《公告》明確,在進行抵扣時個人可自行決定在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的順序。
分類所得包括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如果選擇在分類所得中扣除,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
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
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
因此,個人可以根據各項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贈支出、適用稅率等情況,自行決定在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的順序。
《公告》明確,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扣除需提供捐贈票據。
《公告》強調,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在接受個人捐贈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捐贈票據;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時憑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扣除,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復印件。
個人應在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捐贈票據,如果個人未按規定提供捐贈票據的,扣繳義務人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個人通過扣繳義務人享受公益捐贈扣除政策,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符合條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并提供捐贈票據的復印件,其中捐贈股權、房產的還應出示財產原值證明?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預扣預繳、代扣代繳稅款時予扣除,并將公益捐贈扣除金額告知納稅人。
個人自行辦理或扣繳義務人為個人辦理公益捐贈扣除的,應當在申報時一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個人應留存捐贈票據,留存期限為五年。
本文轉載自公益時報原創內容